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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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4)108

    当事人: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8NNME82W(1-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郁道青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12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邱恒磊、胡子昂在女山湖镇街道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位于明光市女山湖镇明旧路信用社向西50米处,坐南朝北,门楼悬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经营:海鲜、螃蟹、野生鱼、冻鱼)”字样牌楼,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约40平方米,收银台位于房屋东侧靠墙位置,店内其余位置摆放杂物若干,该店存放所销售的水产品的水池位于经营场所正大门西侧位置,旁边摆放若干玻璃货柜与水桶用于经营使用。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在现场发现相关野生鱼类信息与货物,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责改(2024)苏06号)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拍摄照片若干。

    2024126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查认定的事实:20241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询问调查,据郁道青说,他经营的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不销售野生鱼类,经营场所正大门西侧位置旁边摆放的若干玻璃货柜与水桶中的水产品都是养殖的,店内销售的水产品是从女山湖镇丰收圩养殖户处购入和自己养殖的,主要经销螃蟹和鱼类,因为是从农户手中收购,没有票据和相关资质。门楼悬挂的“郁道青水产品销售(经营:海鲜、螃蟹、野生鱼、冻鱼)”字样牌楼是20238月份制作安装的,制作费用是150元,是朋友介绍的人,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制作安装合同。

    当事人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整改(2024)苏06号)要求停止发布“野生鱼”虚假广告。

    我局已于20242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告知(2024)苏10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2.2024年1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整改(2024)苏06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野生鱼”虚假广告。

    案件性质: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6】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5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8NNME82W(1-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郁道青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126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邱恒磊、胡子昂在女山湖镇街道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位于明光市女山湖镇明旧路信用社向西50米处,坐南朝北,门楼悬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经营:海鲜、螃蟹、野生鱼、冻鱼)”字样牌楼,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约40平方米,收银台位于房屋东侧靠墙位置,店内其余位置摆放杂物若干,该店存放所销售的水产品的水池位于经营场所正大门西侧位置,旁边摆放若干玻璃货柜与水桶用于经营使用。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在现场发现相关野生鱼类信息与货物,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责改(2024)苏06号)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拍摄照片若干。

    2024126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查认定的事实:20241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询问调查,据郁道青说,他经营的明光市郁道青水产品销售部不销售野生鱼类,经营场所正大门西侧位置旁边摆放的若干玻璃货柜与水桶中的水产品都是养殖的,店内销售的水产品是从女山湖镇丰收圩养殖户处购入和自己养殖的,主要经销螃蟹和鱼类,因为是从农户手中收购,没有票据和相关资质。门楼悬挂的“郁道青水产品销售(经营:海鲜、螃蟹、野生鱼、冻鱼)”字样牌楼是20238月份制作安装的,制作费用是150元,是朋友介绍的人,都是口头约定,没有制作安装合同。

    当事人已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明)市监整改(2024)苏06号)要求停止发布“野生鱼”虚假广告。

    我局已于20242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告知(2024)苏10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2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2.2024年1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市监整改(2024)苏06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野生鱼”虚假广告。

    案件性质: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6】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5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2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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